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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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本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根据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生效时计算。
    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约定的期限过短,从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开始日期确定起算点。
    3、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若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当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预期违约,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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