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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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销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以上就是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的一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