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和不真正连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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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连带和不真正连带的区别:1、二者各个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其发生原因必不相同。如甲将某物寄存于乙处,乙未尽保管职责,致使该物被丙所窃取,此时甲对乙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债之关系发生根据是乙的违约行为,对丙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债之关系的发生根据是丙的侵权行为,且乙、丙二人对甲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其债之关系的发生原因,显然不同。 而在连带之债中,各个债务的发生原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同一的。如乙、丙二人对甲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则乙、丙二人与甲之间即发生了连带之债,而其中各个债之发生原因,显然是同一的。2、二者各个债务的目的不同 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即各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确保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互相结合,其中各个债务均是达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因此,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具有主观上的关联。这主要是由连带之债中的各个债务在多数的情况下具有共同的发生原因所决定的。3、二者各个债务人间的债务分担不同 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之间,必有债务分担的问题,即各债务人对外对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在其内部,则是按份之债的关系,故在某一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清偿额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时,在债务人的内部即发生求偿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