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斑狼疮肾病在何种情况下被认为是预先存在的疾病?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往往不会为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疾病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确定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是否为预先存在的疾病。对于红斑狼疮肾病,其是否为预先存在的疾病,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诊断出疾病;
2.是否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接受过治疗;
3.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是否存在症状。
根据以上因素,如果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诊断出疾病、接受过治疗或存在症状,则被保险人患有的红斑狼疮肾病可以被认定为预先存在的疾病。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要求告知保险人的事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患病情况提出质询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发生重大危险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债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有或者可能有某种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对自身病情的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患有疾病的质询权利,同时也强调了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