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可能涉嫌性别歧视?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使用性别歧视的语言或图像对工作岗位进行描述。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适合男性或男性优先,或者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要求。拒收或者不看某一性别求职者简历。同等条件下,限制某一性别求职者笔试、面试或者复试机会。询问求职者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或婚育计划。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