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有什么权利
法律援助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依照《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一、什么是表演者权利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范围并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也包括演出单位,即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条例第33条同时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者享有的权利,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利,著作权人往往通过授权许可或转让来行使表演权。获得表演权许可的表演者对原有作品作艺术性加工、创作、再现、这些行为就是表演。表演者在表演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而对其表演行为享有表演者权。因此,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概念,前者属于著作权人,后者属于表演者。正是由于表演者之间这种艺术创作水平与领悟能力怕差异,使得同样的作品由不同的表演者表演,其效果大为不同。所以,法律要对含有创作性的表演予以保护,赋予表演者相应的表演者权。
二、表演者权利期限有多长时间
1、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永久保护
对作者的人身权,着作权法规定永远保护。对于表演者的人身权,也给予同样保护。表演者权利中精神权利的内容同表演者人身相连,不可转让,不受剥夺。
2、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
对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不受限制,这一点没有疑问,但在涉及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保护期问题上出现了争议。有观点认为现场表演若不将其固定,则现场表演结束,表演者权利的客体也不存在,因此,此项权利无所谓保护期。如果直播后制成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由音像出版公司邀请表演者录制录音录像带,由于表演形象已被固定在磁带上并可复制发行,就产生了表演者财产权的另一项内容--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因此,可以按录音制品的保护期保护。反对意见认为,若不规定保护期的问题,则可能从问题的反面导出悖论。如舞蹈家A于2001年1月1日表演了一幕独舞,在表演现场有观众B出于个人欣赏的目的将其录制下来。
因此种行为属合理使用的范畴,舞蹈家对录制行为无权禁止,并且此种录制行为决不属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表演者的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因为此种录制权不必源于表演者的授权。随后B将录有此幕舞蹈的录像拿去某影视公司复制发行,此时若无有关表演者对现场表演保护期的规定,舞蹈家A无权向B提出侵权之诉,因为舞蹈家A在1月1日的表演已经结束,其当时的表演已不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本次着作权法修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四条的内容增加了对表演者权利保护期的规定:对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限制;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