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属于什么的范畴

法律援助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一、专利权
    专利是我国保护智力财产和发明创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但并非所有技术都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可知,对于动植物新品种不予授予专利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要想获得专利的保护,学要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发明人的产品技术与现存的技术发明不同,同时没有相同的发明在国务院专利申请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不存在于公布的专利相关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发明人的产品技术与市场现有技术相比较,发明人的发明具有现有技术没有的功能和进步,增强了产品性能、功效等。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技术可以被人们日常使用,对人们的生活有益。
    二、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
    植物新品种如果仅仅是人们发现,而不是被人们创造,理所应当不能得到专利权的保护。因为其不满足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但倘若该植物新品种不是被人们从自然界中发现的,是在实验室中经过的反复研发培育,从无到有的进行创造,制造出来的新品种,该品种满足专利三性的要求,为何仍然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呢?
    法条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有的学说则认为这和我国现阶段科学技术水平相比落后于各发达国家有关。如若敞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大门,率先占领我国专利市场的很大概率都会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和资深发明家。这对我国相关技术进步造成的阻碍。众所周知,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发明如要被使用,使用人需要付给专利权所有人大笔高昂的许可费使用费。而我国目前自主研发的个人发明家不在少数,这比高昂的许可使用费对他们来说将会是不晓得负担,也会击退他们的发明热情。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植物新品种不能得到专利法直接保护,但发明者仍然可以间接得到保护从而获得收益。《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补充条款中提到,植物新品种的发明生产方法仍可以获得保护。这代表研发过程也是可以产生经济收益的。此外,植物新品种仍然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范围。对于想要获得法律保护的发明家创造者,选择《条例》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