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规定海拔多少米以上
法律援助根据《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登山,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进行攀登、攀岩、滑雪、滑翔等探险活动。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对登山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也作出了划分:海拔5500米以下山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山峰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海拔5500米以上山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由登山组织者负责。
西藏登山活动提前多少天申请
近年来,西藏辖区内因未经西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擅自违法违规登山引发的登山者受伤、遇难、失踪等事故时有发生,令人惋惜,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规定,登山者在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举行登山活动,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向自治区体育局申请。严禁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登山活动。登山者应当在专业登山组织方的组织下,在专业高山向导和协作人员的服务保障下,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开展登山活动。
凡登山组织方和登山者违法违规登山,自治区体育局将予以通报和进行行政处罚。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法律依据
《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登山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进行攀登、攀岩、滑雪、滑翔等探险活动。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第十九条 海拔5500米以下山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山峰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海拔5500米以上山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由登山组织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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