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规定
法律援助为了发展登山事业,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登山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进行攀登、攀岩、滑雪、滑翔等探险活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登山事业应当坚持发挥山峰资源优势,扩大开放和市场化运作,促进、发展登山特色产业的原则。开展登山活动应当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根据当地生态、资源和公共安全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的山峰可以作出禁登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登山事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登山管理机构负责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登山协会负责登山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登山活动。法律依据《西藏自治区登山条》第一条 为了发展登山事业,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