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温天气注意事项

法律援助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40℃以上停止室外作业,37℃-40℃不超过6小时,35℃-37℃缩短连续作业时间,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得从事高温室外作业及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拓展延伸
    高温天气下的企业安全防范措施
    在高温天气下,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来确保员工和设施的安全。首先,要做好员工的健康管理,加强对高温作业的监测和调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间隔,提供充足的饮水和防暑降温设施。其次,要加强设施的防火和防爆措施,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性,确保消防设备的有效性,设置防暑降温设备和通风系统,防止高温引发火灾和事故。此外,还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下各种物资的储存和保管,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企业的生产运营不受高温天气的影响。通过这些安全防范措施,企业能够有效应对高温天气带来的风险,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结语
    在高温天气下,企业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员工和设施安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间隔,提供饮水和防暑设施。加强设施防火和防爆,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性,确保消防设备有效。储存和保管物资,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通过这些措施,保障员工和企业安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