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级和撤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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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降级与撤职的处分期间都为二十四个月,造成很多人误将两者都归为重处分。降级处分,是一种降低公职人员级别的处分方式。这里的“级”,对于公务员来说是级别,对其他公职人员则是工资或薪酬待遇等级。《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所有公职人员均适用统一的处分种类,不能以某类公职人员没有公务员级别为由不执行降级处分(法定不适用降级处分的人员除外)。撤职处分,是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处分方式。撤职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有职务的公职人员。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中纪办发〔2016〕2号),降级处分系轻处分,撤职处分系重处分。
    法律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政务处分法》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