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推行哪些政策?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清查亏空
    地方凡有亏空,限三年之内如数补足,如限满不完,从重治罪 。
    清理令下之后,从中央到地方都动了起来。在户部查明亏空二百五十万两,雍正帝责令该部历任堂官、司官和部吏赔偿一百五十万,另一百万由户部逐年弥补。
    严厉的清查,经过三年,取得相当效果,中央的清理基本结束,一些省区,如直隶、河南、山西等省弥补了亏空。
    有些省份虽也获得一些效果,但虎头蛇尾,企图草草了结。雍正帝对此极为不满,下令展限三年,务期彻底搞清,否则重治督抚之罪。
    2、耗羡归公
    雍正元年,山西巡抚诺敏请求将该省各州县耗羡银全部上缴布政司,一部分用作抵补无着落的亏欠,一部分给官员作养廉银。这是全面实行耗羡提解的办法,雍正帝当即批准实行,并在全国推广山西的做法。
    耗羡提解的目的之一,是要制止官吏乱征附加税,降低火耗率,以减轻税民负担。雍正帝对于耗羡率,只许减少,不许增多。他说,如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
    耗羡归公后,各地火耗率与实行前发生变化,大多数地区耗羡率降低在正额钱粮的一至二成之间,比原来的高耗羡率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扭转了地方官狂征滥派的严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