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动议能不能提具体人员

法律援助

    可以直接提具体人员。
    干部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即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的过程。
    动议包括:
    一、经主席同意,会议成员取得发言权后提出动议。未取得发言权者不得提出动议。提议者通常以:“我提议”的方式发言。
    二、为避免浪费会议时间,需要除提议者外其他会议成员附议(注意:附议不必然是赞成)。如无其他成员附议,视同未提出该动议。附议通常以“我附议”的方式表达。
    三、主席陈述动议。
    四、会议成员对该动议展开辩论。
    五、主席启动对该动议的投票。
    六、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该动议是否通过。
    动议一般是指成员向大会提出的讨论和表决的事项。既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的。成员提出动议前,需经过大会主席同意允许,然后方可提出书面或者口头动议。如果现场有其他成员附议,大会即可开始讨论或表决。与动议相关的具体规则,可以在大会或者组织的章程中明确,或者特殊约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例如在学生会,政党会议,董事会,圆桌讨论等。遵守这些相关规则,不单能够提高会议效率,更是为了保护所有成员的利益。
    法律依据:《干部任用条例》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