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成立于哪年
法律援助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成立:
成立于1954年9月,实际任期4年零7个月。一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1226人,设有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4个(专门)委员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79人,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3人,秘书长1人,委员65人,设有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具体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综上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1954年成立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解放战争前期,中国共产党在华北地区建立了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还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