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哪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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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