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谁

法律援助

    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同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