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与转让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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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出让:他物权设定;
    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
    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出让和土地转让的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