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草原法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目的在于保护维吾尔族草原土地生态,加快草原发展。
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加快草原保护,促进牧民增收,实现牧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办法规定,新疆实行天然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给落实草原禁牧的牧户资金补助,给落实草畜平衡的牧户资金奖励。
办法规定,草原权属发生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边防、有利于草原管理和建设的原则,以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