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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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我国实行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和负面清单制度,也就是将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和普通野生动物,并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名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的具体种类。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