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分类有哪些吗
法律援助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被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尤其强调了农场动物的福利,指出农场动物是供人吃的,但在成为食品之前,它们在饲养和运输过程中,或者因卫生原因遭到宰杀时,其福利都不容忽视。
但必须注意,以上所谓国际公认标准,只不过是国际宠物保护主义者们的标准而已,并没有被政府认可。
应注意的是,“国际公认标准”并非“国际宠物保护主义者”自己的标准,关于“国际公认标准”的叙述,来自于世界动物保护协会(WSPA)的动物分类政策;该协会是一个国际性组织,包括350个成员协会,50余年历史,总部设在伦敦,在世界上76个国家开展活动,是被联合国认可的国际组织,并在联合国和欧洲议会设有代表,WSPA虽然是非政府组织,但其帮助推动了包括欧盟在内的动物福利立法工作。
“六类动物”的表述出现在世界动物保护协会《世界动物福利宣言》中,在主要原则部分第4条:要深入发展和制定动物福利的适当原则,诸如规范和管理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野生动物和娱乐动物的动物福利原则。
一、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是怎么构成的?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