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购买土地是永久的么

法律援助

    是。资本主义国家,如欧美、日、澳、俄罗斯等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化,个人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自然也就永久拥有土地上面的建筑的使用权,购买的土地就是永久的。
    俄罗斯联邦土地他物权法律制度评介
    一 引言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他物权制度,经历了暂时完整到从民事法律中完全消亡又逐渐完善的过程。
    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在俄罗斯沙俄帝国时期存在的物权制度被作为私有制的剥削制度而废除。但在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物权编仍占据具体民事制度的首位,其中规定的他物权主要是地役权、抵押权。随着苏联国民经济中私人资本主义成分的逐渐排除及最终消灭、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和1936年宪法的颁布,苏联民法理论界逐渐形成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是私有制之下的特有现象的观点。到了1964年民法典中,物权这一术语甚至从民事法律的篇章和规范名称中消失,代之以所有权制度,他物权也不存在了。这绝对不是偶然的现象,那个时代"国家对土地的专有权、简化和被合并的'计划——组织式'财产流转方式,对于法律形式来说不需要像他物权这样复杂的法律范畴。"
    随着社会制度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实行,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单一的土地国有制逐渐被多种所有制所取代,他物权法律制度开始在苏联和后来的俄罗斯联邦重建。在1993年宪法原则的指导下,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所有权和他物权"编详细规定了土地的终身继承占有权、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地役权等他物权类型。2001年10月25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以下简称土地法典)第四章则对上述土地他物权的取得、实现、限制和保护等予以了规定。
    显然,转型时期的俄罗斯,在联邦宪法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同时,以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相结合作为调整土地关系的出发点,形成了合理使用土地、保护非土地所有权人利益的土地他物权制度。
    二 土地他物权的类型
    (一)土地永久使用权
    土地永久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对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无偿永久使用的土地他物权。
    1.权利的取得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土地永久使用权的取得有三种情况:第一,国家机关或者自治地方机关以作出决议的方式提供给公民和法人。根据土地法典规定,俄罗斯联邦、俄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机关对属于自己的土地有权实施管理和处分,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授予土地永久使用权的决定,是导致土地被划出并成为土地权利进行登记的根据。 2 第二,可以因取得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而取得。当土地使用人同时是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人的,他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该不动产。而土地上的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根据民法典和土地法典的规定,该土地永久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为不动产购买者。第三,可以因法人改组而取得。民法典规定了土地永久使用权可以基于法人合并、加入、分立、分出、改变组织法等形式在权利继受的程序内进行移转。
    2.权利客体和权利主体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的土地所有制由国家所有制、自治地方所有制和公民、法人所有制构成。只有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才能成为永久使用权的客体。
    除了土地法典生效前拥有该权利的公民外,目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的只能是:(1)国家和市政事业机构。当代俄罗斯民法继承了苏维埃时期的特殊民事主体理论,国家被认为是除了法人和公民之外的特殊的、独立的权利主体。市政事业机构,是财产所有权人根据管理职能、社会文化职能或者其他非商业性职能而创设和拨款的,没有会员,并且由所有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具有限制物权主体资格的非商业组织。(2)联邦国有企业,是为了生产限制流通的产品、对于保障联邦和其他公有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以及为了保障俄联邦安全所必须的产品和类似目的而建造的具有业务管理权的商业组织。(3)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是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分别以俄联邦、联邦各主体的名义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产生并履行财产义务和人身非财产义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
    3.权利的内容
    享有土地永久使用权的人,在法律文件和关于提供土地使用的文书所规定的限度内,对该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自主将土地用于提供土地的目的,其中包括为此目的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
    使用人为自己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归自己所有。但也有例外,例如,享有业务管理权的联邦国有企业,不论是依靠预算还是被允许实施的行为取得的收入所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即使是为了自己修建的,对该不动产仍然不享有所有权。
    4.权利的终止
    土地永久使用权可以在两种情况下终止:
    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人自动放弃。使用人可以发表放弃声明,说明自愿放弃行使属于他的权利。被放弃使用权的土地,原属国有的,由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进行管理和处分,原属于自治地方所有的,由自治地方实施管理和处分。
    另一种情况是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被征收,而被强制终止。使用人在利用地块时应注意维护土地的正常状态,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这是使用人对土地的最基本的义务。如果不按照土地的专门用途以及土地所属类别利用地块,或者采用使农业用地肥力严重减退或生态状况严重恶化的方式利用地块,以及经常不缴纳土地税的,可以被强制终止使用权。国家或自治地方机关根据规定程序对土地实行征收也可以导致使用权的终止
    (二)土地终生继承占有权
    土地终生继承占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或者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并可以依法继承的土地他物权。
    1.权利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依照土地立法规定的根据和程序取得国有或者自治地方所有土地的终生继承占有权。土地立法由土地法典、联邦法律和根据土地法典及联邦法律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构成,土地关系也可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调整,但不应当违反土地法典和联邦法律。
    2.权利客体和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是国有或者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这与永久使用权没有区别。它们都是在公有土地上基于公共政权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产生的。
    从土地终生继承占有权的名称看,显然只有公民可以获得该权利,因为通过继承移转财产上的权利只可能发生在公民(自然人)死亡之后。拥有土地终生继承占有权的公民被称为"土地的占有人"。
    3.权利的内容
    占有人享有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继承。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土地的占有人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和不动产享有所有权。这为土地占有人长期占有和使用国有或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土地占有人可以稳定地在该土地上发展农业、副业、畜牧业和果园等。
    除了根据继承移转外,土地终身继承占有人不得出售、抵押土地,也不得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土地转让的其他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九条 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土地和其他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