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法设立于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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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洋法设立于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5、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综上所述,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