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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一、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部署安排,对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格村庄、社区管理,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出门、不串门,严禁非本村(社区)人员进入,严禁接收来自发生疫情地区的快递等物品。快递、外卖行业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
    三、严格道路交通管控,各村(社区)要加强进出人员、车辆的登记监测,进出必查,对有体温异常等症状的,要立即进行隔离防护并报告当地村(居)委会或村医。
    四、严格控制村(居)民出行,原则上居家生活,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固定一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余人员不得随意出行,如确需外出必须佩戴口罩。
    五、严格人员聚集管控,各类人员聚集性场所一律关停,不得在公共场所聚集活动。“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并提前报村(居)委会备案,村(居)委会要做好监督管控和服务保障。
    六、严格外出人员管控,所有从县外来襄、返襄人员(包括短期外出人员),必须主动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报告登记,并自觉进行14天居家隔离观察,如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当地村(居)委会或村医报告。
    七、严格市场管控,除保供给营业性场所外,其他一律关停。保供给营业性场所要定时进行防疫消杀,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严禁聚集性、无防护性营业。
    八、严格环境卫生防护,农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社会机构等单位,要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集中清理积存垃圾,按规定处理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加强公共场所防疫消杀,加强家庭卫生清洁和个人卫生防护。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