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援助

    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1、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2)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2、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9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3、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4、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