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口头表述有哪些?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1.口头传统和表述;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