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原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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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中分为自诉和公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不是原告,而是代表国家起诉被告人,但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民事案件原告人的性质是一样的。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被害人及其被害人的近亲属。
    一、公诉案件能刑事和解吗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愿进行和解:
    1、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除外)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5、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而达成的和解。
    二、公诉案件能不能撤诉
    所谓公诉案件,是指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相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至于是否能够撤诉,则视案件的具体情形。一般情况下,如果案情简单,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轻微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有可能做出撤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