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使用规范国家标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 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作,操作者应了解电动葫芦的结构性能,熟悉安全操作规程。2. 新安装的电动葫芦在使用前应进行125%的超载试验,起重物距地面100mm,停留时间为10min。3. 工作前应空载启动作正反转试验,检查控制按扭、限位器、导绳器、制动器等设备的工作可靠性,操纵线路应正确,各机构工作应正常。4. 电动葫芦工作时,应垂直起吊重物,不得超负荷使用;严禁起吊斜度超过10゜的重物和作拖拉工具使用。5. 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6. 不允许将重物长时间悬吊在空中,以防机件永久变形。7. 不允许同时按住两个使电动葫芦朝正反两个方向运行的按扭,操作按扭工作频率每小时不得超过60次。8. 限位器是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不能当作行程开关来经常使用,严禁无导绳器和限位器操作。9. 钢丝绳如果松脱乱绕,要调整好并拉紧。10.工作完毕,吊钩应上升到离地面2mm以上的高度,切断电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