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申请宅基地条件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2、根据规定,宅基地实施“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申请条件各地都略有不同,辽宁省规定如下: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