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有什么权利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同驻在国政府保持政治联系,促进两国正常关系的发展,研究驻在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保护本国国家权益。
    2,大使享有代表本国和进行外交活动的权利,享有外交特权
    3,尊重驻在国法律、秩序、风俗习惯和承担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
    法律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二十七条 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之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使馆之来往公文不得侵犯。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及其职务之一切来往文件。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构成外交邮袋之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之外部标记,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外交信差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之包裹件数;其于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派遣国或使馆得派特别外交信差。遇此情形,本条第五项之规定亦应适用,但特别信差将其所负责携带之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复享有该项所称之豁免。
    外交邮袋得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之商营飞机机长转递。机长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构成邮袋之邮包件数,但机长不得视为外交信差。使馆得派馆员一人径向飞机机长自由取得外交邮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