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营的商品有哪些

法律援助

    1、消费量大或利润丰厚的产品,如烟、盐等。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卷烟盘纸、过滤嘴、卷烟专用机械。
    2、对某些具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实行专卖,如鸦片、麻醉品等,目的是为了控制这些产品的使用范围。
    3、其它内商品,通常指的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需求,如化肥、农药、种子、棉花、和易燃易爆物品等等。
    一、注册商标需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呢
    注册商标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2、申请在先原则。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3、申请单一性原则。
    4、优先权原则。
    二、非法经营罪江苏省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江苏省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