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立法有什么影响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考虑到世贸规则对成员的要求,考虑到我国法律的现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需要在立法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说来,“入世”前后我国法律法规将会经历立、改、废三种情况。
    “立”,就是制定一些世贸规则所要求或允许的、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新的法律法规。世贸规则要求制定的法律必须制定。无论是透明度、通知还是与规则的一致,都需要首先存在相应的国内立法。印度由于没有及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违反了有关义务。实事求是地说,对于世贸规则调整的事项,在许多方面我国都没有相应的立法,自然也谈不到权益的保护。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保障措施法、电信法以及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等等,都需要考虑提上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我国入世前后,“保障措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已经颁布施行)
    “改”,即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符合世贸规则的一些内容,或者补充规定不充分的内容。这部分数量很大,涉及许多部门。需要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进行修订。既要慎重研究,又要抓紧时间。也可以考虑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对于明显违反世贸规则的,一律修改。例如,涉及到进口数量限制(限额和许可证)、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当地成份要求、优先购买国产品等,都要适当修订。关税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外商投资立法等等,都要参照世贸规则、结合我国承诺加以修订。(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都已经修订)印度尼西亚对汽车工业采取的措施涉及到当地成份要求,就曾被裁决与有关规则不符。
    “废”,就是废除那些不符合世贸规则的规定。首先,“内部文件”要废除,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过去清理过内部文件,但还有许多各式各样的内部文件有待清理。一些因时过境迁而不再适用的法规也要明令废止。
    应该看到,中国的立法修订工作是艰巨的,除了上述的工作量大、范围广外,由于中国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因素,某些成员对我国实施世贸规则的态度、决心和力度持怀疑态度。有些对我“入世”后的政策、法律及实践,很可能挖空心思,伺机找碴,不排除通过评审制争端解决机制寻衅。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做好充分的准备,无论是在法律方面,还是思想方面。
    法律依据: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一条 范围和定义
    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
    (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3.为本协定之目的
    (a)“成员的措施”是指由以下机构采取的措施: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为履行本协定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遵守协
    (b)“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c)“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是在商业基础上提供,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任何服务。
    第六条 国内法规
    1.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每个成员应确保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予以实施。
    2.(a)每个成员应维持或尽快地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在这些程序不独立于受委托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时,该成员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
    (b)以上(a)项的规定不能解释为要求一成员建立与其宪法结构或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
    3.在提供一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需要得到批准时,成员的主管当局应在一项符合国内法律和规章的完整的申请提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有关该项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的请求,该成员的主管当局应毫不迟延地告知其有关申请的批准情况。
    4.为了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建立的适当机构,制订任何必要的纪律。这些纪律应旨在确保这些要求,特别是:
    (a)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诸如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b)除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以外,不应成为负担。
    (c)如是许可程序,则其本身不应成为提供服务的限制。
    5.(a)在各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在按照第4款为这些部门制订的纪律尚未生效前,成员不能以以下方式使用损害或阻碍具体承诺的许可和资格要求及技术标准:与第4款(a)、(b)或(c)项所列标准不符;和
    在对那些部门作具体承诺时,不能合理地预想到该成员会采取这种做法。
    (b)在确定一成员是否符合上述第5款(a)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对该成员所实施的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应加以考虑。
    6.在对专业服务已作具体承诺的部门,各成员应提供充分的程 序以验证任何其他成员的专业人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