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加快集聚各类人才,积极鼓励人才创业创新,切实推动仙居科学跨越,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仙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三条 引进人才是指在仙居县外工作、学习,来仙居工作的各类人才。引进人才每年在仙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第四条每年根据需求情况自行组织或组团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人才招聘活动,有针对性地在海外和国内大中城市以及知名高校设立人才工作联络站,多渠道实施人才引进。第五条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