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网络暴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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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网络暴力的原因:
    1、网络媒体的原因:
    (1)网络的匿名、虚拟性等特征为网络暴力的形成提供了温床。
    (2)“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形成的内在原因。“人肉搜索”在发挥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侵犯隐私权、影响当事人正常学习生活的弊病,它利用人问人、人寻人的人际传播模式,不断地更新当事人的信息,为网络舆论提供了一个又一个新鲜材料,促使网络舆论一浪高过一浪,使得事态发展到难以控制的局面,最终导致网络暴力的形成。
    2、网民的原因:
    (1)网民的年轻化及从众心理使其容易失去理性。
    (2)网民的自我表达及狂欢心理使其易于宣泄恶搞。
    3、外界管理的原因:
    (1)网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2)网络“把关人”的相对缺失。
    网络暴力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暴力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表现形式。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
    2、在形式上。以文字言语做为形式的网络暴力,以图片视频做为形式的网络暴力。
    对网络暴力的判刑: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的,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出现网络暴力的原因有三方面,包括网络媒体的原因、网民的原因、外界管理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