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为什么被禁?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郴州散步事件是指2010年11月15日发生在湖南郴州市因出台限制摩托车出行引起千人“散步”抗议事件,在事件中当地调派大量警力围堵引发警民冲突,多辆警车和执法车被掀翻。16日,郴州市官方证实,已有13名参与散步事件民众被拘。郴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悬赏通缉参与抗议行动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管理和警风警纪建设,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