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案例分析
法律援助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如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等。
按照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卸货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无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承运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如卖方、银行等)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
2000年12月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通知根据当前无单放货事件频繁发生的现状,提出了采取措施避免风险的要求。无单放货历来是航运领域里难以克服的顽症。最近,FOB出口时无单放货更是频繁发生,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FOB出口合同下,买方派船,由买方指定的船公司信誉欠佳、收买方凭保函放货;
2.在FOB出口合同下,买方直接或通过其国内货运代理指定出口国货代接货,并通知出口方将货物交给该出口国货代,由出口国货代签发本公司货运代理提单,该货运代理再将货物托运给———程船公司,取得海运提单。船到中转港后由中转港货代或买方用出口国货代转来的一程船海运提单提货后找种种原因拒付货款,出口方持有全程货运代理提单却收不到货款。
3.目前比较严重的情况是,国外货代企业未经批准即在华设立办事处,并签发全程货代提单,但对货代企业的实体流向却不去控制,造成买方或其代理中途无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提走。更有甚者,国内货代企业也混水摸鱼,有的根本不签发本企业货代提单,而是以某外国公司的名义印制、签发提单,一旦发生无单放货面临赔偿便声称该外国公司为当事人,自己仅是代理外国公司签发提单,以逃避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案例分析:
最近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无单放货案例:**公司拟出口一批全棉布,遂找到**公司提出两家共同购货,由**公司出资六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货款,其余货款由**公司支付。办理海运事宜时因**公司无进出口权提单上的托运人写明为**公司。签发提单的**公司签发了记名提单并将提单交给**公司,**公司将正本提单交给**公司后又找到**公司称提单丢失要求登报挂失并无单放货。**公司登报挂失后,货到目的港**公司发出电放指令,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此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逃往南非,**公司不能收回购买棉布的六十万元人民币货款。遂持正本提单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提单上的货值三十六万元美金赔偿其经济损失。其理由是提单是物权凭证,**公司在**公司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提单上的货物以电放的形式交给收货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应按提单上的货值赔偿**公司的损失。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按照国际惯例货到目的港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承运人即不承担过错责任我国《海商法》虽然规定的不十分明确,但最高法院公报上的案例对此已有明确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