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制作视频时,能否将别人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

法律援助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而邻接权涉及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网络信息传播者。添加背景音乐到视频属于机械表演,如果免费发布且不侵犯其他权利,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收费或刊登广告等方式收取费用,则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要了解是否侵权,应该先知道音乐作品有哪些著作权。
    总体上讲,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一)著作权
    创作音乐作品的人是著作权人,包括词作者和曲作者。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音乐作品一旦创作出来,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不论是否已经发表;作者享有决定是否发表的权利。
    3、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4、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5、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6、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7、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8、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9、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0、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邻接权
    邻接权的字面意思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实质上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获得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对音乐作品来说,邻接权人主要包括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在音乐网络传播风靡的背景下,还应加上网络信息传播者。
    添加背景音乐主要涉及表演权
    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表演者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演唱歌曲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商场、酒店、飞机、列车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
    具体而言,拍摄视频后添加了背景音乐,属于机械表演的范畴。按照法律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添加背景音乐以后的视频,公开发布等都是免费的,则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有收费,或者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则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结语
    了解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是判断侵权的前提。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等,邻接权涉及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在添加背景音乐时,主要涉及到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需标明作者和作品信息,并尊重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视频公开发布等是免费的,不构成侵权;但若存在收费或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收取费用,则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