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怎么定义河和江

法律援助

    地域上的区别:南方人一般习惯把河流称之为“江”;北方人习惯把河流称之为“河”。规模上的区别:一般说来江要比河规模大,但要确切找出其分界点又很难说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江河的区别:
    ①地域上的区别(南“江”,北“河”)
    比如中国南方的河流多称为“江”,例如:长江、珠江、钱塘江、岷江、怒江、金沙江、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漓江、丽江、九龙江等等。可见南方人一般习惯把河流称之为“江”。
    北方的河流人们多称为“河”,例如:黄河、淮河、渭河、经河、洛河、汾河、青河、辽河、饮马河、沁河、柴达木河、塔里木河等等。可见北方人习惯把河流称之为“河”。
    人们对江河名称上的划分区域和传统南北划分略有不同。
    西藏、四川、重庆、湖北、江西、浙江(含)以南多称“江”,以北多称“河”。这是南方北方对河流命名习惯上的区别。
    ②规模上的区别(大“江”,小“河”)
    虽然有地域的大致划分,但凡事没有绝对。人们在对河流命名时也会根据河流的大小规模来区别称之为“江”或“河”。
    我们看看例外:北方的嫩江、鸭绿江、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南方有象浏阳河之类的河),这些河流在北方被称为“江”,而这些“江”的共同之处在于长度、流量、流域,规模上是较大的,所以除了地域对河流命名的习惯外,人们通常会把一些小的河流称为“河”,而对于大一点的“河”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