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有几次投票权

法律援助

    选民在同一地方的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公民在参加民主选举时,实行一人一票,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投票机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选举权不是天赋而是人赋的,但这个“人”是指人民而不是国家,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而不是国家通过法律创造的。
    宪法上的选举权是作为制宪者的人民赋予个体公民的权利,而选举法作为法律是国家实施、细化公民宪法权利的结果,选举法本身并没有、也不能“赋予”(只能细化)公民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不是来自国家而是来自作为制宪者的人民。
    人民是整体,公民是个体,人民由公民组成,人民是公民全体,因此选举权是人民整体授予自己的每一个个体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是人民主权“化整为零”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