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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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独立核算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非独立核算单位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