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构成

法律援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我国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不是一种报复手段,也不是给予防卫人以制裁犯罪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一种惩罚的措施。而且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住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是为了预防不法侵害者以后再去犯罪。正当防卫是在紧急关头为了保护合法的权利,而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必要手段。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是它同犯罪的本质区别。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来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为法侵害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在前述的案例中,李四正要杀王五的描述说明:李四针对王五的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侵害的紧迫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为,任何时候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尚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只有这个时候才会产生正当防卫的必要。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开始以后,才可以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不法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也是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表明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处于其直接威胁下。
    2、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正当防卫始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终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表明不法侵害形成的危险状态并未消失,威胁没有排除,还有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
    下面几种情况,应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侵害的结果已经造成,侵害者没有进一步实施侵害的意图。这时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已不存在,或虽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并非实施正当防卫所能排除。
    第二、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继续进行。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管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由于侵害人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已不再继续进行下去。
    从案例中简单的文字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李四正要杀王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三)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要解决的是防卫行为应该针对什么人实施的问题。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以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明知对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故意加以侵害,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按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无庸赘述,在案例中,李四正是不法侵害人。
    (四)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的存在
    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人具有防卫的意图,只有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意图,才能保证防卫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排除了防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防卫意图也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它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并希望通过自己实施的防卫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据此,下列不具务防卫意图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起对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实施正当防卫来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斗殴。指双方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的行为。由于相互斗殴的双方主观上都不具有防卫意图,所以双方的行为均属不法,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防卫。正当防卫所以是正义的,就在于它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行为人出于保护非法权益的目的,由于缺乏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所以不是正当防卫。
    (五)限度条件,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所以防卫行为应当在一定的合法界限内。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成立的前提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两者都有某种限度的制约,否则,都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区别在于: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6、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特殊防卫权,也有人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者绝对防卫权;而紧急避险却没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