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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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姓名,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与原(被)告为 关系。
    证言内容:
    (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过程,看到的结果。注意,只写证人自己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不要写推论,用词要简练,明确)
    证人:***(签字,指印,右手食指,按在名字上)
    年 月 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