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替代方案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一)改善环境质量。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工作,控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省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发挥好基础支撑作用。(二)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指导各市通过落实“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取得可替代总量指标,在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削减的约束性任务的同时,保障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和省“双招双引”十强产业中重点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