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怎么可以取得大陆户籍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结婚3年[含]以上)、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