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定居大陆的条件

法律援助

    一、申请条件
    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11、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台湾居民签注证件申请审批表》;
    (二)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宾馆、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首次申请居留签注还需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未满18周岁或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交);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企业投资者或法人代表,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在郑就业者,提交就业证或任职单位的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所在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在学校、科研单位就学或培训的,提交录取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5、在郑购房者,提交注明申请人姓名的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与大陆居民结婚者,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8、寄养儿童(未满18周岁)提交出生证明、父母身份证件、经公证的寄养关系证明和受托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复印件,核对原件;
    9、回大陆原籍居住的70周岁以上人员,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抚养证明。
    
     该内容由 李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