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在大陆定居的条件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台湾居民申请来国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二、台湾居民申请定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二)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四)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五)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正、背面)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六)提交经大陆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八)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