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烟草专卖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援助

    申请人申办新办烟草专卖零售允许证的,要求准备以下质料:
    (一)烟草专卖零售允许证申请;
    (二)正在取得工商局生意执照的,需要提交工商局生意执照本来或BOSS关卡;尚未获取行政服务中心生意执照的,要求提交有用的工商局经营方向执照名称批准书(单),并在取得行政服务中心经营方向执照之日起10日内将工商业务牌照上交发证构造存案;
    (三)个别谋划的,需提供谋划者身份阐明。非本市户籍的个例谋划者,要求同时准备本市公安文章核发的、在有用限期内的居住证明。法人或其它构造的,要求准备其卖力人的身份丨正阐明;
    (四)切合国度划定用途的谋划场合正当利用凭据;
    (五)发证构造感觉必要准备的其余质料。
    烟草专卖零售备案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公司、单位和自然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资质证件。
    具有相关身份丨正丨证及政府要的条件动迁1、特困户、军烈属、残疾人、闲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需备有本市镇、街道的阐明材料和军烈属证、残疾证、再就业优惠证等),个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资质的,其使用场所与正在有网点间距为城区遵照米之上确认、乡下遵照米以上确认。
    2、原具有烟草专卖零卖资质的人,由市政府拆迁办安置到特定位置,需接着利用而卖掉使用地址的,与已然有店面间隔:城区按照25米以上确认,乡下按照50米以上确认。
    实地考察:
    1、使用地点归于城镇的需得左右50米范围内不存在持证零售户;
    2、使用场所归于乡下的需得前后100米范围内不会产生持证零售户;
    3、马路间距的确认:根据马路路宽(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的按照马路单边两侧方向测算。
    4、网点间距的确认:遵照相邻的两个使用地点店面的中间点做测算。
    办证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相关部门烟草专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材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复印件(存折复印件)
    4.一寸照片1张
    5.房屋证明(房产证或者租凭协议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房屋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许可
    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领取申请表,再由申请企业或个人通过到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证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程序
    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中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场所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工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社
    4、专业审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城合理布局的要求,对中请人提交材料的真买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训行申核,并提出是否少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下证
    名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同要求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_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子以办理的,系统将发布领证公告,各级烟草专卖局加盖专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以此为凭证前往相应的地点领取许可证;不予办理的,作出决定的烟学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草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 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