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论坛需要审批吗

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举办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事项须报备。社会组织举办各种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须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遵从国家大政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社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谁发起谁负责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所举办的活动事项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内容健康有益。
    一、我国教育行政机构设置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即从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举办主体分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两大类,教育培训机构属于社会力量办学,在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中明确赋予了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社会教育权。教育培训机构的权利主体为非政府机构的利益群体组织或个人,其教育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集资、贷款等,而不是靠国家的财政教育投入。从其举办者的身份来看,大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因此,它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营利性。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怎么做账报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做账报税。
    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1、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
    2、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的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