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哪个部门实施?
法律援助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可以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9、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综上所述,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