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援助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确定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1、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的承担方式一般是进行民事赔偿、恢复原判、消除危害等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完成下列工作:(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