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物有哪些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放射性物质的规定有哪些 凡是原子核不稳定,不断地向周围辐射出内眼看不到的射线的物质叫做放射性物质。 某些物质的原子核能发生衰变,放出我们肉眼看不见也感觉不到,只能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到的射线,物质的这种性质叫作放射性。放射性物质是那些能自然的向外辐射能量,发出射线的物质。一般都是原子质量很高的金属,像钚,铀,等。放射性物质放出的射线有三种,它们分别是α射线、β射线和γ射线。 1、污染来源 1)、核武器试验的沉降物(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的情况下,核弹爆炸的瞬间,由炽热蒸汽和气体形成大球(即蘑菇云)携带着弹壳、碎片、地面物和放射性烟云上升,随着与空气的混合,辐射热逐渐损失,温度渐趋降低,于是气态物凝聚成微粒或附着在其它的尘粒上,最后沉降到地面。 2)、核燃料循环的“三废”排放原子能工业的中心问题是核燃料的产生、使用与回收、核燃料循环的各个阶段均会产生“三废”,能对周围环境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 3)、医疗照射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由于辐射在医学上的广泛应用,已使医用射线源成为主要的环境人工污染源。 4)、其它各方面来源的放射性污染其它辐射污染来源可归纳为两类:一工业、医疗、军队、核舰艇,或研究用的放射源,因运输事故、遗失、偷窃、误用,以及废物处理等失去控制而对居民造成大剂量照射或污染环境;二是一般居民消费用品,包括含有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的产品,如放射性发光表盘、夜光表以及彩色电视机产生的照射,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很低,但也有研究的必要。 2、人体危害 在大剂量的照射下,放射性对人体和动物存在着某种损害作用。如在400rad的照射下,受照射的人有5%死亡;若照射650rad,则人100%死亡。照射剂量在150rad以下,死亡率为零,但并非无损害作用,往往需经20年以后,一些症状才会表现出来。放射性也能损伤遗传物质,主要在于引起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使一代甚至几代受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版) 》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法律客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